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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效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清单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与部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在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范畴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是指对教职工禁止和限制的行为范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或各类线上线下平台出现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五)违反教学纪律,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八)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奖评优、考试、招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高校教师身份意识缺乏,满身负能量,毫无集体荣誉感;
(十一)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不良信息的行为;
(十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盈利活动;
(十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单位,学校纪委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和初步认定单位。其处理流程如下:
1.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所在师德师风建设小组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的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核查结果及核查组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作出处理,并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 和教师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4.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师德师风问题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证据。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复查,若复查结果有实质性变化的,可调整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复决。
5.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部门(单位),所在部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的人事档案。
6.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7.所在部门(单位)自查整改。
(二)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
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移送学校纪委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各二级基层党组织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部门(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对于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 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重视,不研判,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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