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及处分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