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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17-06-18 23:43 通信工程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校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较差者;

2.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调查人、检举揭发人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4.在校曾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5.有其它应从重处理的情节者。

第六条 违反校纪,但危害较小,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好,主动承认错误,决心悔改者;

2.主动、积极提供情况和揭发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3.有其它应从轻处理的情节者。

第七条 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者,可附加如下处理:

1.取消一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2.按学校规定,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

3.可取消当年助学金申领资格。

第九条  本条例没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性质相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吸毒或非法持有毒品者;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6.在考试中构成严重作弊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被司法部门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被司法部门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犯有偷窃、诈骗行为者,除退还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外,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有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凡有分拿赃物、窝藏赃物、出谋划策、提供情报或作伪证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3.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邮件、汇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涂改、伪造票证、证件或假冒签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挑起事端的肇事者,除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校园或宿舍乱泼、乱倒、乱砸,乱刻画、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金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组织赌博或多次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饮酒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内、外饮酒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因酗酒过量导致中枢神经兴奋或抑制等重度症状者,必须强制就医,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5.如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在寝室就寝的,可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不按学校作息时间回寝室就寝的,可给予院系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宿舍管理方许可私自调换寝室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服从宿舍管理方对床位的调整安排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内,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私拉网线、电话线,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水壶、电炉、电炒锅、电磁炉、烤火炉、电热杯、电冰箱、洗衣机、甩干机、以及其它三无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破坏控电保护系统的,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2 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严重损坏大学生形象或学校形象者;都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扔烟头,照明设备靠近枕头、被褥、蚊帐等可燃物引起火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重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反动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带入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损坏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宿舍内乱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负责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7、未经学校允许在宿舍或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旷课按以下处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按《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应由院系直接处分,并将处分文件交学生处备案,年末进行存档;

2.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应由院系提交报告,学生处负责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报告,学生处负责审核,报校务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张贴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5.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6.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学校可以向学生家长通报处分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写出情况说明,同时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处分决定可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送达。被开除学籍学生清退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实施,必要时由学生处、保卫处等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帮助,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7.受处分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为院系提供完备的处理基础材料和处理建议: 

1.处理基础材料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以及学生违纪报告表;

2.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提供基础材料和处理建议;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由宿管科提供基础材料和处理建议;涉及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网络管理中心提供基础材料和处理建议;涉及公共治安事件的,由保卫处提供基础材料和处理建议;除上述违纪行为,其它违纪行为可由院系自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违纪案件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并尽快将详细材料及处理建议送交各院系;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和其它相关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学生处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发处分决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各院系、学生处、档案室要完整地保管学生处分材料,记过及以上处分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学生限两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不构成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实行,学校原《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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