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以下简称学生)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具体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档次分为每年2000元/人(一档)、3000元/人(二档)、4000元/人(三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不得有重修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在校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审程序: 1、每年9月,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2、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各系(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统一审核,在各系(部)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资助中心。 4、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各系(部)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各系配合计财处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