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师生在工厂实习时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和工厂安全生产有关条例、条令及鉴定和处理工伤事故的原则规定等,特制定专业生产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如下:
(一)安全教育
1、去工厂实习前,应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实习生的安全管理认识与安全意识,并指定安全负责人。
2、送实习生时必须向厂方通报全体实习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严禁精神病,癫痫病,作业禁忌症、生理有缺陷及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患者参加生产实习。
3、工厂安排安全专职人员对来厂实习人员(师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登记手续。
4、工厂有权拒绝对未参加安全教育的实习人员进入实习场地和实习操作。
(二)安全防范与措施
1、要求实习人员统一服装(如迷彩服、校服等,严禁穿化纤衣服)便于管理,并负责为各类专业实习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实习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具,整队进入实习场地(特殊专业应配戴好安全要求规定的工作服、手套、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及防护鞋等)
3、实习人员必须在实习教师的指导下严格规范地进行操作训练,不得擅自乱拉电气线路和启动设备,严格执行国家和厂方各类防火防爆防中毒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造成后果由违者负责。
4、实习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场地,每次实习结束后,应由领队教师点清人数,整队离开。
5、工厂应对不同实习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向院方交待清楚及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在院方满足条件和要求时,工厂方可执行实习计划。
6、院方应加强对实习人员整个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不得让实习人员在培训计划外或实习时间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发生工伤(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等重大事故,工厂和院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对不及时报告致使现场遭到破坏而无法确定责任方的,一切后果由事故方负责(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
2、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因院方的责任造成工伤(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的,由院方负责;如事故责任双方兼而有之,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四)附则
1、本细则只限院方在工厂实习现场时的安全管理。实习人员非实习时间内即使不在厂区内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如交通、社会治安等)安全事故属院方管理责任。
2、带队教师代表学院负责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要求带队教师严格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应及时向学院进行报告。
3、违反本细则而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均由违者负责。